***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7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581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石家庄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南宫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89281681Y。
负责人:傅栓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家庄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68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石家庄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系天地名都的开发商,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天地名都6#、7#楼的承包商,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二次结构分包给被告**,2015年8月到11月期间,被告**又雇佣原告等五人完成该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给原告等五人部分工资,剩余36800元工资尚未结算。2015年11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含其余4人工资),约定2015年11月底结清欠款,并由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欠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欠原告任何款项,且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据充分证明欠款人为**,并非我公司,所以该笔欠款与我公司无关,不应由我公司承担。2、原告诉状中所述的石辰勋,不是我公司的项目经理,也不是我公司的职工,其签字担保与我公司无关。3、我公司从未将该工程二次结构分包给**,原告诉状所述不实。综上,我公司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石家庄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辩称,首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通过原告诉状陈述,原告起诉的金额包含了五个人的工资,原告对不属于自己份额工资的部分不享有诉讼权利,不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次,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一,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而合同具有相对性,我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也未与原告签订其他合同,不拖欠原告任何款项。第二,我公司不是本案涉案项目的开发商,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石家庄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包了南宫市天地名都小区6#、7#楼的二次结构工程后,2015年8月份,被告**又将该工程中的砌砖工程分包给原告***及其他四人进行施工,2015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现金(工资款)36800元叁万六千捌佰元整,欠款于本月底归还**2015年11月11日担保方天地名都二建项目部石辰勋11.11”。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作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包的南宫市天地名都小区6#、7#楼的二次结构中的砌砖工程交给原告***等五人进行施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交付成果,被告支付其报酬,原、被告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并向被告交付劳动成果,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而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6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原告的工资36800元负连带责任,被告石家庄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对上述36800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的连带支付责任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石家庄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系南宫市天地名都小区6#、7#楼的开发商,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368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琳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