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1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2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阮仁聪,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0057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005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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