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桥东区顺鑫钢管租赁部、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28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02财保118号
申请人***市桥东区顺鑫钢管租赁部。
经营者***,业主。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河北二建***特殊教育学校项目负责人,其它情况不详。
申请人***市桥东区顺鑫钢管租赁部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G×××××丰田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桥东区顺鑫钢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市桥东区顺鑫钢管租赁部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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