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9-18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立终字第9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432017-2,住所地河北省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68033-3,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商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程款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应以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是否能提供一审法院管辖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本案被上诉人在起诉时要求一审被告支付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及竣工资料、保管费、维护费等,同时提供了有双方签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施工地点为棋盘***小区,属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其有管辖权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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