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县龙山街道川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3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2民初6517号
原告: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县龙山街道川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县龙山街道川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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