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涵天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涵天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8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8民初210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涵天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582162447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后后溪街8号
被告四川涵天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37201596H
法定代表人:林得州
被告**,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告**,女,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长垣县,现住长垣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涵天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涵天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承担。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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