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容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沈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2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3民初6611号
原告:泉州新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3633083K。
法定代表人:**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4274245XE。
法定代表人:*中龙,系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军,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沈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B栋20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974646442。
第三人:***,男,1984年2月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新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沈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泉州新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处理,应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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