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云鼎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辽宁云鼎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4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3民初4496号
原告: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和西路信合颐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云鼎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35号。
主要负责人:付宗利。
被告:辽宁云鼎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901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21层0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云鼎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辽宁云鼎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5元,减半收取6428元,由原告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季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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