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1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民初9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
诉讼代表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宝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辉映福。
被告:姚朝品,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建设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骆绍文与被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朝品、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云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2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为便于与破产程序协调,尽快定纷止争,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节约司法资源,有关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移交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且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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