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5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03民初1859号之二
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南灯巷2号5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824103。
法定代表人:彭术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杨,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970428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2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9元、财产保全费4299元,共计9978元,由原告四川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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