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马纯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3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英协大厦202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514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如,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皇马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天健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50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皇马纯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67***6.8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8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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