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海容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7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4496号
原告:南京海容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50945317,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双塘南路2号天人佳园商02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后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514X5,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英协大厦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海容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南京海容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海容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南京海容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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