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8-13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中法立民申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南石湾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英协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委托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做评估违反程序,其作出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一审判决在认定被申请人完成的二期工程总价时,没有按合同约定下浮13%不当。3、一审判决认定从2011年6月26日起支付利息,理据不足。4、被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依法改判该案第二、三项判决,并判令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1、由于申请人无依约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不能如期完成,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违约,处理正确。申请人曾申请对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造价及质量进行鉴定,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故工程质量鉴定无法进行。因双方对所完成的二期工程的造价意见不一致,被申请人对有关工程造价申请评估,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结论是二期工程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造价为6614203.88元;观光电梯厅3至9楼的装饰造价为595268.85元,消防门头墙面修补造价为30895.75元,一层大堂外4根圆型立柱装饰造价为273187.25元。该评估意见合法、公正,一审判决予以采纳,并无不当。2、虽然承包人有工程最终结算可以下浮13%的承诺,但是由于申请人的违约,造成工程不能完成,对被申请人已造成了损失,且工程最终结算也不超过2800万元,因此,工程结算没有下浮13%,并无不当。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第二期工程未竣工是由于申请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造成,因此造成了解除合同的时间已超出了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故支持被申请人优先受偿的主张,处理恰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谢建新
审判员张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莫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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