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台区北关龙顺彩钢门窗经营部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7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02民初3288号
原告汉台区北关龙顺彩钢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白渡村。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301645033431
经营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汉台区北关龙顺彩钢门窗经营部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阳市胜利街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0439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泸州市纳溪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20829239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61616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枫,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台区北关龙顺彩钢门窗经营部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台区北关龙顺彩钢门窗经营部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台区北关龙顺彩钢门窗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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