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执行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6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02民初3889号
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周口国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87366339。
法定代表人:张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女,汉族,1967年9月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芙蓉南路欣苑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27011974********。
第三人:**,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女,汉族,1959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闫胜利,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6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3年9月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第三人:丁红岩,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住鹿邑县。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女,汉族,1971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女,回族,1972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男,汉族,1943年9月2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等17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毛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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