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426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涧昌平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897026265。
法定代表人:牛茂儒,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春利,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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