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部石材工业城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8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豫0328民初1481号
原告:洛阳中部石材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涧口乡院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07683032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时梗村军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094719。
原告洛阳中部石材工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部石材公司)与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80367.16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运费15680元;3、判决三被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6227.1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7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石材企业。被告久鼎路桥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在洛宁县承包了登云路、旅游路路桥工程。久鼎路桥公司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2016年9月,被告***、***和原告口头约定,原告为其供应花岗岩路沿石。从2016年9月18日起,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石材,所供应石材均由被告九鼎路桥公司员工*红岩签收。2016年11月7日、27日被告*留锁分别为原告出具了结算单。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石材款180367.16元、运费15860元,合计196227.16元。经原告多次讨要,三被告相互推诿,拒绝支付剩余石材款及运费。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在该协议签订后(签订日为2018年4月18日)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洛阳中部石材工业城有限公司5万元;
二、被告***在洛宁县审计局审计、县财政局拨付工程款后五日内将剩余14万元一次性向原告洛阳中部石材工业城有限公司付清。
三、上述一、二款共计19万元,若被告不能依约付清,自愿承担从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原告不再追究其他被告责任;
五、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用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洛阳中部石材工业城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利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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