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6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豫16行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花,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男,周口市川汇区蔬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公安局。住所地:西华县西大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0275-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华县安康大道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27355038729。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男,西华县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558968。
原审第三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时埂村军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094719。
法定代表人时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时,男,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199410705190。
上诉人*爱花因与被上诉人西华县公安局、西华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行初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爱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西华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6年7月份,***及其亲属以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西华县工业区七路一桥建设项目部经二路施工现场离其家较近,将其房屋墙壁震裂为由,多次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
7月27日,该项目部经理***向皮营派出所进行报警,当日进行立案、调查询问。7月31日,皮营派出所对***进行询问,***承认同其亲属去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的事实,但认为其是进行维权行为。西华县公安局所属的皮营派出所当日告知了*爱花陈述、申辩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日,经审批,对*爱花作出了西公(皮营)行罚决字〔2016〕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查明,2016年7月6日至7月31日期间,*爱花同其丈夫*帅领以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西华县工业区七路一桥建设项目部经二路施工现场离其家较近,将其房屋墙壁震裂为由,分别三次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队施工累计长达7个小时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爱花作出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爱花不服西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8月9日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西政复决字[2016]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西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皮营)行罚决字〔2016〕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爱花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该复议决定书。
另查明,2012年11月1日,西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国土资函(2012)5号文件即《关于西华县产业聚集区新建七条道路建设项目的预审意见》:西华县国土资源局对西华县产业聚集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上报的预审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同意该项目通过预审。
2013年1月17日,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周发改投资(2013)20号文件《关于西华县产业集聚区中州大道等七条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西华县产业集聚区中州大道等七条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2015年8月12日,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西华县产业集聚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西华县交通运输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书载明的“用地单位:西华县产业集聚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西华县交通运输局;用地项目名称:中州大道(现东华路)等七条路;用地位置:西华县产业集聚区内;用地性质:基础设施;……。”
2015年8月12日,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西华县交通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书载明:“建设单位(个人):西华县交通局;建设项目名称:中州大道(现东华路)等七条路;建设位置:西华县产业集聚区内;……。”
2015年8月13日,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西华县交通运输局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书载明“施工单位”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该证书载明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一致。
原审认为,从西华县公安局提供的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爱花阻止第三人项目部施工的事实存在。*爱花提供的证据材料(照片12张)只能证明其房屋墙壁出现裂缝的事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裂缝与第三人项目部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存在因果关系,*爱花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而***采取阻挠第三人施工的行为,影响了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西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爱花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西华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审批等程序,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爱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承担。
上诉人*爱花上诉称,一、政府机关以开辟新路为名非法征地,在施工过程中深挖路两侧的深沟,深度达八米,上诉人的楼房距路沟仅三米余,致上诉人的楼房多处裂缝成了危房,第三人继续施工,上诉人楼房继续裂缝,为此,上诉人为了维权阻止第三人施工,第三人应先对上诉人的房屋加固完整后而无损害再另行施工。二、无论第三人施工中是否具有资质,掩盖不了政府机关非法征地的实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变更撤销二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西华县公安局答辩称,一、*爱花在没有证据证实是施工方造成其房屋损坏的情况下,以违法的行为阻碍施工方正常施工,严重扰乱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即使是施工方造成了*爱花房屋损坏,*爱花也应以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不应以非法手段解决纠纷。二、西华县七路一桥项目是西华县委县政府通过正常程序审批的项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第三人施工合法,上诉人阻碍第三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应当接受处罚。第三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合法施工,上诉人所谓的非法征地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没有联系,其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有多种,究竟是何种原因需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上诉人应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权,不能采取非法侵犯他人利益的方式维权,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处罚。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述称,一、既然上诉人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那么就应当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提出自己的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其上诉状中所表述的两点上诉事实与理由,是状告县政府非法征地和第三人施工侵权,显然超出了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裂缝与第三人项目部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上诉人阻挠第三人施工的行为影响了第三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原审判决合情合理,上诉人的所谓“第三人施工中无论有什么资质,但掩盖不了政府机关非法征地的实质,上诉人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维权”的观点,没有根据;三、上诉人采取的“暴力维权”历来被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所列第三人名称有误,第三人名称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正当途径予以解决,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爱花多次到第三人施工现场阻碍施工的行为,扰乱了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西华县公安局在履行了受理、传唤、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西华县人民政府作为西华县公安局的复议机关,在收到*爱花的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等程序,作出复议决定书对原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程序合法。
上诉人称其是合法维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一审判决已作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上诉人提出的政府非法征地问题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上诉人*爱花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爱花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爱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政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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