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3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开法执字第6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厚,董事长。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11年1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
2011年11月、2012年6月、2013年5月,本院对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进行银行、土地、工商信息等传统查控。3.2012年1月5日被执行人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50000元,2012年5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元,2012年6月1日被执行人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10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2012年2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位于杞县黄湖公路西湖岗乡政府北的土地,于2014年11月、2016年11月进行续封。5.2017年3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名下土地、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并屏蔽失信。6.2018年4月17日,本院对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7.2018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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