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终13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家成,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青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家成、原审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家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森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对方一审诉请;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1、对方称在***处承揽了涉案工程,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并无承揽关系,更没有对工程进行决算,一审法院对事实未予查清。2、一审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并由森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
*家成辩称,1、巩义市人民法院有生效法律文书对双方之间的关系做了认定,对方对该生效文书未提出过异议,现在却予以否认的行为是在枉顾事实。2、关于会计***的身份,对方在上蔡县公安局做的询问笔录及一审开庭、另案审理中均有叙述,现在全部否认是为了不支付工程款。3、森苑公司将资质借给没有资质的个人使用,且允许打着公司的名义作出一些经济行为,就应该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森苑公司辩称,请求法庭依法支持***的上诉请求。
*家成起诉请求:1、***支付粉墙工程款76500元及利息;2、森苑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3月份,***从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承揽了德福花园工程,后***借用森苑公司的建筑资质并以森苑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组织人员进行工程施工活动。2014年3月份,*家成从***处承揽了德福花园工程项目1号楼外墙**、粉刷、粘贴外墙砖、内墙包口工程,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经对账后,***欠*家成工程款251500元,后经讨要,***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欠76500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从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承揽了德福花园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同样没有资质的*家成,虽然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但*家成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支付相应的报酬;森苑公司转借建筑资质与***,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森苑公司违法分包,对拖欠*家成的相应报酬均有过错,且相关规章亦规定此种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方的辩解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7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1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3月,上诉人***借用森苑公司资质,在承揽了涉案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家成,后经对账,***尚欠76500元工程款未付。一审法院依据涉案合同的性质及履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森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黎
审判员秦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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