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2民初353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敬军,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敬军、***、***、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