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森苑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森苑公司与***均不是借款人,款项未用于项目建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未查清;2.***向***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收据,是***伪造的,森苑公司和***早就于本案诉讼之前向巩义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3.***不具备任职会计的资格,森苑公司未聘任***为公司会计,一审认定***系职务行为,为认定事实错误;4.本案系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诉称***是借款经手人,***和***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申请对***撤诉时,一审法院不应准许,并应当依职权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作出判决系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1.巩义市德福花园项目部是森苑公司委托***设立的,该项目部的借款用于该工程的建设,森苑公司应对***的债权2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2.***是森苑公司承包德福花园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与***是该项目施工的合伙人,***是该项目施工的财务人员,***的借款20万元是***用于支付该项目建筑工程材料款,***、***的借款行为均是森苑公司筹集该工程项目资金的职务行为,其借款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森苑公司承担。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对一审判决无意见。其是***的工作人员,***每月给其发2500元工资,***在一审中提交的2014年9月14日的借款情况说明是其本人书写的,章是***刻的。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从2015年8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1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伙承包巩义市德福花园住宅小区1-6号楼及地下车库,二人以森苑公司资质投标,***代表合伙人与森苑公司签订协议,二人对承包项目共同投资管理,盈负均担。2013年3月23日,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与森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森苑公司承建巩义市德福花园住宅小区1-6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名称为巩义市德福花园。***作为森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书上签名。2014年6月15日,***与森苑公司签订《公司项目部经营承包内部管理目标责任协议书》一份,约定:***在巩义市内设立项目部开展经营活动,***为项目部经营管理承包负责人。***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后果由***承担。森苑公司对***所承揽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劳务、农民工工资、债权债务的过程控制及监督,配合***顺利进行工程交工。责任协议签订后,***须向森苑公司缴纳每季度12万元的经营承包费及技术资料服务费。在承建德福花园过程中,***向***借款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材料款。***、***二人的财务人员***分别于2014年9月2日、2014年11月21日向***出具了两张收据,加盖了“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德福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收据内容显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德福花园项目部分两次向***借款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月利率为3%。***按每月6000元的利息支付到2015年7月底。
一审法院认为:巩义市德福花园项目部是森苑公司委托***设立的,该项目部的借款用于该工程的建设,森苑公司应当对***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森苑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追究***、***的责任。因***向项目部借款属实,森苑公司的鉴定申请与该案不存在关联,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一、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的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巩义市德福花园项目部是森苑公司委托***设立的,该项目部的借款用于该工程的建设,森苑公司应当对***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森苑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追究***、***的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森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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