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赵凹新型建材厂与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1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5民初3826号之一
原告:温县赵凹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825MA40K80U0L。
经营者:***,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炉,焦作市温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7662***376N。
法定代表人:康青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赵凹新型建材厂诉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赵凹新型建材厂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责任担保。本院已作出(2018)豫0825民初38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原告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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