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舞阳县鑫瑞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6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21民初521号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舞阳县鑫瑞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三环路和青岛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91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男,生于1994年10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鑫瑞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10月26日,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但未能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且其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案视为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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