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16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1民初40号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766221376N(1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苑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森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承担支付工资义务。事实和理由: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巩义市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虽然被告在巩义市北山口德福花园工程(以下简称德福花园工程)工地从事劳务,但其是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雇佣被告提供劳务,并为其发放了劳务报酬;被告不属于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管理关系。被告所领取的劳务费系和包工头自行协商后确定的数额,不属于劳动法规定工资范畴;德福花园工程在城建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虽系原告公司,但该项目工程是实际施工负责人***借用原告的建筑资质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告既不参与经营,又不参与管理。综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巩义市仲裁委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0000元,既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份,案外人***从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承揽了德福花园工程,后***借用原告的建筑资质并以原告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组织人员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将外墙砖粘贴工程分别转给***、*家成、于洪亮及***四人包工干活,这四人分别雇佣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工人施工,故被告与其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关于工资报酬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被告可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明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