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25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1民初83号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766221376N(1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苑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森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工资义务。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借用原告资质在河南省北山口德福花园施工过程中,将外墙砖粘帖工程对外予以发包,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巩劳人仲案字【2016】0325号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粘帖外墙砖工资5400元,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而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裁决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份,案外人***从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承揽了德福花园工程,后***借用原告的建筑资质,并以原告所设项目部的名义组织人员进行工程施工。***将外墙砖粘帖工程分别转给***、*家成、于洪亮及***四人包工干活,这四人分别雇佣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工人施工,故被告与其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关于工资报酬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被告可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