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1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3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建国宾馆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舟山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舟山宝丰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偿付反担保代偿款2887713.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舟山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一,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若干,但无余额。第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第三,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的行为处以罚款的处罚。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为此于2017年12月20日对本院的财产查控结果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903执16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钱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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