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2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2548号
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
法定代表人卓胜。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
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