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千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8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民再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
委托代理人:高佳佳,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千军及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获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豫07民终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1日作出(2018)豫民申109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高千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豫07民终55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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