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5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3民初1573号
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9元,减半收取计5094.50元,由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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