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8民初4***5号
原告:郑州市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博颂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991953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2473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郑州市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郑州市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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