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7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325财保17号
申请人***,女,生于1970年3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周口市川汇区金融大酒店16楼。纳税人识别号:914116007551978416.
法定代表人:*学士,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简贞,男,生于1979年11月15日,汉族,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十竹路房县段桥梁二期三标段项目部负责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房县公路管理局结算但未支付的工程款23万元整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房县公路管理局尚未领取的工程款中扣留23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共同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6号1幢3单元402室房屋(不动产证号:*(2016)房县不动产权第0000281号),用于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查封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景大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卢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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