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4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终6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8号贵阳华润国际社区D区第D区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910757。******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18032105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5单元7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泥湖村西港*家组***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堰田村**组。******
上诉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1元,减半收取1010.5元,由上诉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42元,减半收取2021元,由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佳******
审判员庞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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