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8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元,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现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现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元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5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根据外架协议约定,合同计价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40元,地下室为每平方米35元,因此争议的工程面积(包括地下室)的确定,是认定双方外架价款的依据,一审对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工程约定工期9个月,从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但实际至2017年10月才拆除外架,对于超期产生的费用,应结合主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逾期的原因,合理认定各方的合同责任,一审对此事实未予审查,导致该事实及责任未能查清;三、对于亿博公司在外架工程中的法律地位,应根据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5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国红******
审判员熊元伦******
审判员***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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