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26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民终2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杰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恩松,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关于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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