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成军、尤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3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91民初1057号
原告:姬军超,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惠州,
被告:成军,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尤燕,女,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桃源居南面深圳市智汇创新中心A座32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姬军超与被告成军、**、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姬军超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军、尤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军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军超撤回对被告成军、尤燕的起诉。
审判长罗亚鸼
审判员曾日华
审判员*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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