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05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05民初32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
原告张合群,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原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为了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若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洪涛
审判员汪来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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