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喜达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阳光国际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5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3332号
原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正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达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阳光国际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喜达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海阳光国际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关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3月2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倪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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