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15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3民初1993号
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005740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海市海门镇光华大厦B座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732308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津利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利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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