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朗矩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28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0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朗矩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朗矩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6541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82181元,执行费2633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天津朗矩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6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律洪义
代理审判员丁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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