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9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91号省农机公司综合楼502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提出了上诉,但共同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为: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本案实质上是**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纠纷,实际上本案第一被告应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故本案应由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所辖的湛江市霞山区。但一审法院裁定仍然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所在地法院管辖,并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一审法院裁定据以认定的事实错误。**虽然提出了两份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证据材料,但是,**是否按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收到工程款才是本案的焦点,因此,本案实质上属于**是否按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因内部承包协议引起的纠纷。本案两上诉人都不应是本案实际当事人。
被上诉人**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没有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起诉状中要求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工程款,并提供了廉江市城西污水集中控制处理厂筹建办公室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廉江市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BOT)合同》,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签订的《廉江市污水处理厂施工合作合同》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书》,根据双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本案施工工程所在地位于廉江市区域内,故廉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玲
审判员*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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