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30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08民终2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二12楼01-03及06-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仲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映红,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富杰,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关于债务减免的数额。
依照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88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7181348.62元,利息3424426.09元(计至2018年10月31日),本息合计10605774.71元,案件受理费67069元。**同意减收177***43.71(其中30万元为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支付的工程款,剩余的147***43.71为利息款),即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890万元后视为各方之间的债务全部结清。
二、支付安排。
**按本协议第一条减免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向**支付工程款本金6881348.62元,利息1951582.38元,案件受理费67069元合计为89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佰玖拾万元)〕。**同意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480万元,第二期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前向**支付410万元。
三、发票开具。
**应在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每次付款前,按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下述开票信息向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见票付款。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开票信息:名称: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税号:9144000019032622XN。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二12楼01-03及06-08单元。电话:020-384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粤秀支行,账号:36×××17。
四、**指定的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雷州支行,账号:62×××14。
五、结案。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办理本案的司法调解结案手续。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缴交的上诉费110924.00元,各方和解后除法院依法退回的诉讼费外,剩余法院未退还部分,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应在收到第一期款项3天内向廉江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六、协议效力。
各方之间关于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自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本协议全部履行890万元付款义务后终结。**不得再向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同意**、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的和解,对上述各方的和解约定无异议,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确认无其他款项向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或/和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也无其它任何第三人向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或/和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本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所涉的上述工程款项。
七、违约责任
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或者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的,各方同意由**按照(2018)粤088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四方各执一份,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24元(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5462元,由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462元,除下部分55462元由本院退还给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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