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2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7844号
原告: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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