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多隆建材厂与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8-08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396号
原告重庆多隆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苟溪村,组织机构代码66087776-4。
投资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嘉泽镇跃进村马塘38号,组织机构代码K1205682-4。
法定代表人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隆建材厂与被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隆建材厂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隆建材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多隆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重庆多隆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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