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与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8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046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QLHU20,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工业园区(吴庄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4222,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250元,由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许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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