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与**、金纪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9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3897号之一
原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45.69元、财产保全费4,665.69元,合计10,711.38元,由原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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