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1
{C}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4财保101号
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平安路65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1275F。
法定代表人:周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承建“黔江正阳物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场平BT工程项目”)18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2018年6月7日出据的价值18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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