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力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6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02执44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4929-6,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向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力天军,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力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33元,该款已经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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