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虎商初字第00583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16组。
经营者府大逸。
委托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4元,减半收取计5567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