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20
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皋执字第377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电话。
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7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2元,执行费1175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毛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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